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并将扬尘污染相关信息纳入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