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