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