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要求及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停用的采矿、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