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绿化作业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绿化种植土回填时,边沿泥土高度应当低于侧石或者硬质铺装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泄。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五)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