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要求及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展农田开垦、耕地平整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耕作方式,防治农业生产扬尘。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和支持对秸秆等农业废弃物机械化粉碎还田、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