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保洁应当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洒水、喷雾、机械化湿扫或者吸尘式清扫等措施。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政道路洒水、喷雾频次。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三)路面破损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负责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扫道路遗撒物,保持道路洁净。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