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当落实下列扬尘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预湿处理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和运输设备。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防止水泥浆撒漏。
(五)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为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