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边坡等裸露地面应当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分别采取硬化、绿化或者防尘材料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间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工地现场临时交通封闭方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围蔽工作。

(三)道路、管线敷设和管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