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