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要求及措施第十八条有效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二)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