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