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