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候车亭、候车站牌、电线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门窗、阅报栏、指示标牌、消防等设施和树木、建筑物外墙、公共区域的地面上涂写、刻画、张贴。

依法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和标语,应当无残缺、破损和污迹。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