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三)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