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三)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