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绿地的整洁、美观,并及时组织人员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完毕。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