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