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西溪河岸线,或者临时使用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有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