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根据西溪河自然属性、经济社会功能属性以及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西溪河岸线保护范围分为西溪河城镇段岸线、西溪河全民水库段岸线、西溪河其他河段岸线。

西溪河城镇段岸线(含城区岸线、场镇岸线)保护范围为:城镇规划区内西溪河段常年水位线陆侧外延不少于八十米的带状区域。

西溪河全民水库段岸线保护范围为:全民水库常年水位线陆侧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区域;全民水库大坝坝基外侧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区域。

西溪河其他河段岸线(含乡村岸线)保护范围为:前两款以外西溪河段常年水位线陆侧外延不少于五十米的带状区域。

岸线保护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