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西溪河岸线保护规划,擅自变更保护规划,或者违反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职责,或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接到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或者未及时公开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