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西溪河岸线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机制,对西溪河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发现破坏西溪河岸线保护的行为或者接到有关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