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需临时使用西溪河岸线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临时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有关设施并恢复原状。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