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西溪河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强化生态容量管控,通过绿化建设、湿地修复、野生动物保护等生态涵养措施加强西溪河岸线生态保护。

西溪河岸线生态保护应当采取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防治措施,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岸线,提高西溪河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