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