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危害市政道路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危害市政园林绿地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市政排水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