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