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