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并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