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营维护单位。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