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