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监理单位重点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一)对海绵城市设施中的隐蔽工程,应当保障旁站、平行检验、巡视频率等监理力度,确保按图施工;

(二)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

(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权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