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重点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

(二)确保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质量,并按程序进行检验和抽样送检;

(三)做好海绵城市设施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