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同时,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