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