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