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