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水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政、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及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相关单位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