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队伍信息化建设,配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协作、联动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