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停车场(点)、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车辆应当在停车(放)场(点)或者准许停放的区域统一朝向规范停放,不得在消防通道、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鼓励新技术、智能化、立体式等停车场建设,推行分时分段停车计费,提高公共停车场使用效率。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