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密闭、整洁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与餐厨垃圾相混合,且不能当场分离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