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