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运送餐厨垃圾至处理单位的,给予警告;
(二)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造成不能分离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安装、使用的在线视频、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测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收运和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真实、不完整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