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进行城市绿化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