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有湿地、河流、沟渠、水塘的保护、治理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湿地、河流、沟渠、水塘的地形和自然地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