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