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公园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 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 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 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附属绿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 其他绿地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保护和管理责任不明晰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