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