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开展视察、同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座谈、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询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