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