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