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